《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新制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制定《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新制定《办法》的背景
《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阳工信通〔2021〕7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1年6月22日印发实施。对推动我市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发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期限较短、单个企业贷款总额较少等,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要求重新制定原《办法》的呼声与日俱增。另外,原《办法》实施有效期3年已经到期,需要重新制定才能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做出重新制定,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新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市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重新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
(四)《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
(五)《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方案》
(六)《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阳工信通〔2021〕72号)
三、重新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重新制定《办法》对原《办法》作了一些调整和补充,共分10章30条,比原《办法》减少了1条。重新制定《办法》对原《办法》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六章增大了风险补偿资金单个企业贷款总额,延长了贷款期限。主要制定内容说明如下:
(一)新办法取消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资金审核小组,组建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履行资金领导小组职责。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将资金审核小组职能移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承担。主要原因是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已非必要。资金审核小组成员也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避免重复;其职能也可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使。
(二)新办法增加了贷款优先支持的对象: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办函〔2023〕278号)“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的规定,增加了贷款“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表述。
(三)新办法提高了单笔贷款额度,由原来的“资金池资金的20%(即4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2年”提高到“最长3年”。理由: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工信融资函〔2023〕11 号)第五条 使用要求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超过2000万元,且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当地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将单个企业贷款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符合本规定。2.原《管理办法》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资金池资金的20%,即400万元,补偿金额为50%,即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为200万元;新修改的管理办法最高贷款额1000万元,补偿额度为20%,最高补偿额也是200万元,风险相当。3.现在企业贷款大多是中期贷款,额度也比较大,最长3年和最高1000万元比较合理,适合现在企业贷款实际情况。
(四)新办法明确了“贷款担保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有则提供,非必需提供。
(五)新办法取消了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的表述,因该职责已经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六)新办法删除“市金融局”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成员和主要职责,因为根据《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24〕1号)第二项第(八)点“不再保留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职责由市府办公室承担”。
(七)新办法延长了办法施行有效期,从3年延长到5年,并考虑了与新规定冲突的解决办法。延长施行有效期主要是从政策的稳定性考虑,同时参考了大多数兄弟地市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