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高新区农村地籍 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15 15:33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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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实施全区农村地籍测量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夯实农村地籍管理基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推动建立现代地籍管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严格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奠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坚实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结合已确权登记、发证档案等资料,根据自然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范的要求,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地籍调查,兼顾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

(二)利用五年时间,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用航空遥感、数字化测量、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完成全区农村地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数字地籍调查。

(三)建立图属一致、城乡一体的区级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全市统一的地籍数据库标准汇交成果,建设区一级地籍数据库。

(四)建立调查成果的动态更新长效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主要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农房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质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成果更新等工作。

(一)准备工作

1.宣传动员

以区管委会名义按实施土地总调查的要求发布通告,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前期摸查

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情况进行摸底清查,进一步掌握调查区域、调查面积、历史资料等基本情况。

3.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专门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财政、国土、农村事务局、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参与,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4.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农村地籍调查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质量控制、检查验收及预期成果等内容。

5.收集资料

(1)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资料,包括民政部门近年的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政府或法院最新裁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等有关文件;

(3)房屋产权相关资料;

(4)各类测绘图件资料,包括正射影像图、地形图、控制点和其他已有测绘资料;

(5)其他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数据等资料。

6.组织培训

邀请有关专家对参加调查的具体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从事调查的人员熟悉技术要求和统一的工作方法,掌握调查要领。

7.落实作业队伍

选择具有承担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资质条件并具有较强地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经验的技术队伍作为承担单位。积极引入监理机制,确保成果质量。

(二)土地权属调查

查清调查范围内的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实土地权属界线界址。

1.预编宗地代码

根据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资料,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通过地籍调查正式确定宗地代码。

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利用已有土地权属资料,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并对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与核实,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收集相应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界址调查

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点及界址边长测绘等工作。

(三)农房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建筑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

(四)地籍测量

在调查区域内,调查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具体工作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五)地籍数据库与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根据我省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或完善本级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对在调查中产生的农房相关数据建库管理。
    2.根据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建库标准,将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按照地籍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进行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检查、处理和入库。根据辖区范围内城镇地籍调查资料、已有登记档案等资料,生成城镇地籍的图形和属性数据,或将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库成果进行系列转换,与农村地籍数据库进行整合,建设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一体化的地籍数据库。

(六)成果质量检查验收

对调查及数据库成果质量管理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100%的成果质量过程检查(一级检查)后,由任务承担单位的质检部门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成果进行质量最终检查(二级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经过二级检查合格的成果,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质检机构对成果质量进行验收。

(七)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建立数字化地籍档案。

(八)成果更新

为保持成果现势性,各地应在现有成果基础上做好地籍

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工作。  

四、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业务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并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农房调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农村事务局、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协助提供行政界线、农地、林地、海域、房屋、水利、道路、旅游设施等涉及权属调查的相关资料。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权属调查指界等工作。

五、技术路线

1.根据已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资料,以宗地为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等在内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兼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确保与城镇地籍调查相衔接,做到不重不漏。

2. 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原则采用1:500成图比例尺,与城市建制镇连片的地区应采用1:500成图比例尺,其他地区可采用不小于1:2000成图比例尺。宗地面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面面积计算。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8月-10月)

完成宣传动员、前期摸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准备调查底图,收集资料,落实工作经费,落实作业队伍等。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8年6月)

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农房调查。权属调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配合住建等部门做好农房调查。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自然资源部门应选派精通技术、业务的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整个权属调查过程。

(三)成果检查验收、工作总结阶段(2018年7月-2019年12月)

1.成果资料整理、数据汇总、检查与验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地籍调查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和验收。

2.工作总结。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地籍测量、农房调查等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村地籍调查的组织领导。区管委会负责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区管委会汇报调查工作进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推动机制。

(二)经费保障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有关规定,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区管委会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度保障

根据地方实际,倒排时间,制定地籍调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地籍调查工作任务。建立定期报送进度制度,每季度报告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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