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章程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海上风电大楼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育中小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家,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项目洽谈、引进、政策咨询、入孵企业服务和组织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干部统筹在中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支部委员会管理。本单位党员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融合发展,推动各项职责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中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协助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中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部组织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建议;(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按照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围绕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开展项目洽谈、引进、政策咨询、入孵企业服务和组织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财务规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收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受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08月28日经中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09月0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