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章程

来源: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11-01 12:10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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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阳江高新区政德西路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阳江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行政服务、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对派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联络员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行政服务、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对派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联络员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驶职权。党组织特别是书记要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党支部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全面负责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中心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市编办关于阳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事业单位深化分类改革问题的批复》(阳机编办〔2013〕88号),本单位设正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3个。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可通过建议、讨论和评议对业务管理和服务发表看法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行政规范。如实提供有关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建议、投诉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四)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在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区党工委、区管委工作,以集约高效、规范标准、精细服务为原则,认真做好区党工委、区管委和市政数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保障打赢”为工作总纲,认真践行“两个重大”“一个表率”“两个更好服务”的重要要求,通过建设完善的应急保障体系、高质量外包服务管理体系、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等、强化服务与管理,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在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使用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 理办法和捐赠、资助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0日经中心办公会议及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0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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