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阳府〔2024〕2号)
(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阳府〔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凡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依法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市。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有效,并且采取电子申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2024年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25%;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布印刷费(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计算,获得减缴的按减缴后费用计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等(不包括授权阶段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
国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1年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属个人的,提供专利权人个人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外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和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翻译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供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五)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受理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专利资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阳江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五)委托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
(六)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资助。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一经查实,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再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阳府〔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