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市监规字〔2023〕1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29号。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和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循环使用”为运作原则,由省、市共同出资组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途主要为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代为补偿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时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以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日常产生的审计、法律、资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或混合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的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商定其他依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方式(如知识产权证券化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牵头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监督核实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和实施等。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设风险补偿资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分行组成,是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动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资金运营;
(二)确定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及对应的资金合作方案;
(四)审定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申请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方案;
(五)审核资金重大项目支出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七)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定期向金融机构公布专利授权企业名单,促进银企对接;
(八)审定其他未决争议事项。
决策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表决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八条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高效、安全运作,决策委员会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资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运营管理。资金管理人业务上接受决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以及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依据本办法和委托协议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
(二)筛选拟合作银行、保险等机构,拟订合作方案,对银行、保险等合作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在贷款发放前核实支持对象资格条件及负责贷款
发放后的定期信息反馈;
(四)在贷款出现风险后,组织专家小组对银行、保险等合作机构的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补偿资金,上报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进行补偿资金的拨付;
(五)按要求向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并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自评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七)执行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由资金管理人向社会公开征集,经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扶持方向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支持合作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对企业开展融资,分担合作机构对具备风险补偿资金准入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准入企业”)融资的损失;
(二)支持准入企业,向合作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银行、保险等合作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阳江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设有能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部门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对我市知识产权信贷有清晰的业务推进计划、资金政策、风险容忍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
第十二条 准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阳江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拥有能作为质押物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应当用于本企业或主要关联方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单个不良融资项目的损失,由银行、保险等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
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个不良融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补偿范围限于融资本金,不包括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为风险补偿资金初选出合作机构,报决策委员会确定最终合作机构,由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当准入企业贷款被合作机构确认列入不良贷款后,合作机构向资金管理人提出补偿申请,由资金管理人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决策委员会在收到资金管理人书面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不良贷款是否同意补偿进行审定。决策委员会同意进行补偿后,资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决策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进行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完成补偿后,贷款发放机构仍有责任勤勉尽责追回资金。在追偿收回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比例返还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完成补偿后尚未完成追偿的贷款发放机构,需每月向资金管理人报送资金追偿情况,由资金管理人汇总后上报决策委员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风险补偿资
金运营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按委托协议向资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应当严格依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资金管理人报送上季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情况报告,包括贷款企业的季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如有)、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等。资金管理人将相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决策委员会。
如合作机构构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报告,资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整改,多次逾期未提交报告或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按合作协议取消合作资格。合作机构贷后报告提交的效率和质量,将作为资金管理人新一年度筛选合作机构的重要参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由资金管理人上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存在不能正常还款风险;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孳息等收益全部补充予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决策委员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如发现资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决策委员会有权取消资金管理人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依法要求资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补偿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偿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对骗取、挪用合作机构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