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阳江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对本市金融机构为本市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经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并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阳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审核小组和办公室,资金管理审核小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阳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方案,变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三)审议核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
(四)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资金管理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以下称“资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核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
(三)核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划拨。
(四)监督有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五)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金融机构开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三)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和变更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划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划拨、补充;协助制订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方案及变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方案;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规范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业务。
(四)阳江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鼓励合作金融机构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量扩面,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做好信贷风险防控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阳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具体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宣传推广;
(二)受托以遴选方式公开征集、择优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并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资料,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确认函;
(四)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
(五)负责贷款损失代偿的初步认定,送资金管理审核小组核准,建立代偿台账;
(六)负责对已经通过资金管理审核小组核准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
(七)负责对已经划拨的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八)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
(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十)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考核,配合本市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十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供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各重大决策议案提交资金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定期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授贷企业贷款使用情况。
(三)对市内中小微企业开展资金贷款业务,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
(四)执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定期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数据,建立台账。
(五)提请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审议资金损失和偿付。向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
(六)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七)独立开展企业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评审工作。
(八)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九)监督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十)接受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本市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市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争取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孽生的利息(扣除资金管理费用后)。
第十四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用于信贷风险补偿业务的代偿及资金管理费用。在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资金管理费用结清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还财政。
第四章 合作金融机构选取及合作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并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企业贷款提供优惠利率。
(五)存放资金的金融机构需按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10倍以上放大对企业的贷款规模。
(六)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对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一)在本市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阳江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非限制类、非淘汰类且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良好,优先支持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包括配偶)承诺无参与高利贷、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和无涉黑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如需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由合作金融机构协调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进行调查和评估。
(二)企业贷款申请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将审核结果等资料报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2个工作日内对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出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确认函。
(四)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确认函后,为申请贷款企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五)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发放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确认函原件、贷款合同、放款凭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池资金的
20%,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执行的贷款利率由申请贷款企业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但应符合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同时,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第二十条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3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资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申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损失代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发放的经认定的贷款,企业贷款本金逾期未还超过2个月;
2.合作金融机构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的贷款。
(二)代偿款项及比例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机构共同承担企业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1.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1千万元。
2.当出现贷款损失时,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的比例为20%。同一年度可申请代偿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资金补偿总额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余额,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三)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仅限诉讼费及仲裁费),先按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款、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再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法定裁判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立案文书等相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资金管理机构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由资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按照绩效成绩发放绩效费用,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资格。
第九章 资金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为保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顺畅运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当中列支。资金管理费用包括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专家评审费、审计费用、诉讼费等日常工作经费等。
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分为基本管理费用和绩效管理费用。基本管理费用每年按20万元支付,绩效管理费用按每年发放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万分之五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资金管理费用每年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孽生的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孽生的利息总额。每年费用的开支先行发放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管理费用,再扣减日常专家评审费、审计费、诉讼费等工作费用,最后发放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管理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