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20〕3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20〕39号)
《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阳江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按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12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6月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减半征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停止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缴纳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阳江市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政策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阳江市税务局负责)
(三)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畅通“银税互动”渠道,打造税企银三方合作平台,引导纳税信用等级良好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获得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专用额度。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阳江市税务局、阳江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深化与珠三角行业企业对接。加大我市各类产业园区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及时掌握珠三角地区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依托省搭建的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继续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提供展示交流平台。(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阳江市税务局负责)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以城市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文化、旅游和体育会展等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体产业倾斜。培育我市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地区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负责)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产业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合金材料、海上风电、传统优势产业、港口物流业,打造千亿级合金材料产业集群和建设世界级风电产业基地。瞄准优质企业在华南沿海布局的需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和培育先进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特色医药、氢能储能等产业,培育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大力实施服务基层项目。根据省的部署,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教育、农林水渔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大力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征兵办负责)
(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大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政策扶持。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我市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大力推动创业补贴政策落地。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补助范围扩大至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全面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国有企业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市总工会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六)切实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将“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培训工程纳入市十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实,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加快构建产教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格局,加快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制定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加快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深化改革,推动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市级以上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开展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十七)全面落实困难人员帮扶政策。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根据省的安排和部署,落实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十八)建立重点用工企业服务机制。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点对点”组织专车接送,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阳返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规范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一季度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省外、市外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二十)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不高于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18〕74号)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结合本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各地、各单位要树立一批就业创业典型,予以表彰激励,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