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冈镇党委、镇政府,区各工业园、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阳江高新区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阳江高新区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区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提高墓地使用效率,促进征地迁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殡葬管理和省民政厅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主管部门。区农村事务局是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和管理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的建设和发展,处理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相关事务。根据区的规划,制定凤凰山生态公墓园园内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并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二)管理部门。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上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凤凰山生态公墓园工作,做好征地迁坟的衔接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制度行为。
第三条 入园范围
凤凰山生态公墓园是我区为征地范围内山坟迁移、去世村民骨灰安葬提供的公共墓地,无偿提供殡葬管理服务,暂不安排征地范围以外的村(居)民使用墓地。
第四条 入园程序
符合条件到凤凰山生态公墓园安葬山坟的,需办理如下程序:
坟主家属(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到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办公室领取征地迁坟审批表→征地村委会及工业园区(征地组)加具意见及盖章→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审核并派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造册登记→农村事务局民政办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管理规定
(一)为提高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的使用效率,共同做好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工作,经审批后同意安排使用的墓地,坟主家属须与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山坟安葬协议书,遵守凤凰山生态公墓园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标准并于1个月内安葬山坟。已安排使用的墓地,逾期不安葬山坟的,由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管理办公室收回墓地另行安排使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墓地,禁止预先为活人修筑“活人坟墓”,禁止建立或恢复家族墓地。
(三)墓穴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修筑,做到墓穴规范化,并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保持墓区整洁、肃穆和安全。2013年5月30日以后,墓园内一、二、三、四及新区的穴墓地面积统一按照0.8米长×0.68米宽的标准修筑,穴墓石碑不超过地面0.3米,穴墓总占地面积不超过3平方米;安葬在树葬区的山坟及骨灰一律深埋,禁止起坟堆并与地面持平,禁止立石碑。
(四)凡未经安排擅自到凤凰山生态公墓园安葬山坟及已安排使用墓地却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开坟手、安装石狮子、立将军柱的,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理。
(五)革除丧葬陋习树新风,禁止在园内搭设道场、灵棚、抛散迷信品和大吵大闹等扰乱凤凰山生态公墓园秩序的行为,推行文明祭祀、鲜花祭拜。
(六)全社会都应尊重和支持凤凰山生态公墓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应遵守生态公墓管理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定,改善服务条件,积极做好园内交通道路和停车场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定期参加市民政局开展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条 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一)在公墓园内为活人预先修建墓穴或建立家族墓地的,由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拆除或平毁,恢复原状。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或不按标准修建墓穴、开坟手、安装石狮子、立将军柱的,由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没有改正的,由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
(三)在公墓园内搭设灵棚、道场搞封建迷信活动影响墓园正常工作的,由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其作业工具和材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阻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平冈镇殡改执法中队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管理人员在管理凤凰山生态公墓园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其他
本管理办法根据我区实际适时作出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