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鸿越工贸有限公司木制品和模特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后的公告
关于阳江市鸿越工贸有限公司木制品和模特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后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或阳江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阳环高建审[2021]7号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市鸿越工贸有限公司木制品和模特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