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高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阳高财通〔2018〕63号)

来源:高新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12-31 16:0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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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平冈镇政府: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18)200号)、《关于印发〈阳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阳财农﹝2016)129号)和《阳江高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制定了《阳江高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反映。


  阳江高新区财政局             阳江高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阳江高新区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精准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18)200号)、《关于印发<阳江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阳财农〔2016〕129号)和《阳江高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指按照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扶贫资金是指我区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等扶贫开发资金:一是省、市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珠海市各级财政安排拨付给我区的扶贫开发资金;三是我区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用途

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的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扶贫项目。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口帮扶资金、行业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精准扶贫工作确定的“精准到户”帮扶项目。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包括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指全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村委会及贫困户本人。

    第六条 扶贫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驻村工作组会同村委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结合总体帮扶方案编制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计划。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计划须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两委”会表决通过,经帮扶牵头单位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区扶贫办审批。未经审批的扶贫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 扶贫项目公示。 所有扶贫项目实行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由驻村工作组与村委会共同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审批程序取消该项目。

    第九条 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驻村工作组会同村委会提请区扶贫办验收。区扶贫办会同镇政府、帮扶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确保帮扶工作实效。

    第四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各种渠道统筹安排到省定精准扶贫贫困村及贫困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口帮扶资金、行业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捐赠单位、个人有特别要求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村级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村级募集资金的发动者主要是村委会和帮扶单位为了共同做好本村的扶贫开发工作而发动的募捐活动。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有一定的方向性,仅限于本村。故所募集资金应由村委会管理,在账面上专项列支。资金使用在充分尊重捐资者意愿基础上,由驻村帮扶工作组和村委会共同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在村委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再实施。

2、区级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区级募集资金主要是指区党委、区管委会为做好全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而发动的募捐活动,募集资金由区扶贫办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对象范围应是在获得各类帮扶资金推进帮扶措施落实,资金缺口仍较大的贫困户。资金申请程序:相对贫困户提出申请→挂点帮扶联系人提供帮扶计划(网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驻村帮扶工作组和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区扶贫办审核→财政支付。

3、挂点帮扶单位资金。挂点单位帮扶资金由挂点单位募集(包括单位支持资金),资金使用范围是相对应挂点帮扶村,所募集资金由村委会在账上作专项列支管理,其使用方案由扶持单位与村委会协商确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4、各行业扶贫资金管理。行业扶贫资金是指各行业为更好推进扶贫工作而安排的专项资金,资金由相对应的单位管理,使用办法由行业制定并由相对应的单位执行。

5、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产业化扶贫专项资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大禹杯”专项资金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各自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专户专账管理。镇财政所要设立扶贫资金专户专账,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驻镇工作组工作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四)偿还债务;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贫困户生活生产所需的除外。

(六)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七)修建楼堂馆所;

    (八)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九)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划拨。所有的扶贫资金统一划拨到镇财政所设立的扶贫资金专户,行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划拨,社会捐赠资金按捐赠单位、个人意愿进行划拨。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经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审批同意的帮扶项目,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对口帮扶资金的,在项目动工后,可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报镇政府或区扶贫办同意,镇财政所拨付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实施后,区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额度为资金总额的3%,待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由村委会申请项目报账,附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合法有效的凭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向镇财政所申请报账,审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扶贫资金,相关凭证原件退回村委会记账。

    属于行业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属于社会捐赠资金的,由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根据项目进度需要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扶贫资金使用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要严格按照《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招投标规定执行,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执行;属于物资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转账汇款方式兑付,不得采取现金兑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定期结账制。驻村工作组和村委会每年年底前对扶贫资金进行结算,结算情况分别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扶贫办。对当年有计划仍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非贫困村村委会必须将扶贫资金的使用有关情况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五章 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各项扶贫资金指标后,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镇财政所专户,在办理资金支付时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非贫困村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督、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发生挪用、骗取、截留和侵占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帮扶单位筹集用于驻村工作组开展扶贫工作的工作经费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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