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区执法局概况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区执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编委《关于印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机编﹝2013﹞5号),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综合室、法制室2个股室和4个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职能职责是以区管委会名义集中行使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行使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组织全区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3、行使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
4、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5、行使城市广告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交通、港航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成品油经营、酒类经营、生猪屠宰管理、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知识产权、专利、节能、清洁生产、无线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广播电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动植物卫生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森林管理、水政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等农林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行使海域滩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2、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3、行使辖区陆地范围内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4、行使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5、行使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6、行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下属机构设置及履行职能情况。
1、综合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党建和工青妇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对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大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法制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处罚职能的法规适用、界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行政执法业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培训及普法工作;负责执法案件的审核、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受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3、第一执法大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处理并行使城乡规划、房管及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广告绿化、市政、土地和矿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第二执法大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处理并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知识产权、专利、节能、清洁生产、无线电、旅游、卫生、体育、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交通、港航、安全生产监督、成品油经营、酒类经营、生猪屠宰、再生资源、劳动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第三执法大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处理并行使海域滩涂、殡葬、辖区陆地范围内渔政、动植物卫生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打假、森林管理、水政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机动执法大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各专项行动的安保维稳、保障和支持各大队的执法辅助及执法督查工作;执行本局交办的机动巡查任务;协助本局其他内设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政案件。
(三)人员构成情况
我局现有工作人员56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辅助执法人员15人,其他人员22人。由于区镇合一,其中14人工资按区标准发放,8人工资按镇标准发放,15人工资按区合同制职员标准发放,18人工资按区临时聘用人员标准发放,1人工资按镇临时聘用工作人员标准发放。
二、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我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为局本级。本部门没有下属下单位。
第二部分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2015年度总收入379.2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79.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75.6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8.94万元,增长40.85 %。主要原因:人员增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2、其他收入3.6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01万元,增长501.67 %。主要原因:车辆保险理赔增加。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2015年度总支出347.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34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1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行政单位医疗,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34万元,增长56.3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2、城乡社区支出311.3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1.46万元,增长11.24%,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
3、住房保障支出13.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4万元,增长34.69%,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375.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5.6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03.74万元,增长38.1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福利增加;项目增加。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45.3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5.3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73.42万元,增长27%;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福利增加;项目增加。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6.1万元,完成预算52.3万元的69.0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2.76万元,完成预算48万元的68.2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4万元,完成预算4.3万元的77.67%。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5.17万元,增长16.72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2.18万元,增长23.25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01万元,下降30.2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执法行动次数增多导致油料费增加(包括高铁沿线巡查、违章拆除、石柱村维稳等),执法车辆损耗大导致维修费用增加、保险费增加,执法车辆设备完善(如安装报警灯、对讲机等)。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接待次数和人员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76万元,占90.75%;公务接待费支出3.34万元,占9.25%。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2.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32.76万元,2015年局机关公务用车保有量为小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车辆,其他车辆10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执法行动(包括日常圩场巡查、违建巡查、安全生产执法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3.34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5年,局机关国内接待36次,接待人数共468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4.12万元,比上年增加61.18万元,降低31.33%。主要原因是:会议、培训、接待、劳务等费用降低。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其他用车1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无。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