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区农村事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阳江高新区农村事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1.高新区农村事务局是根据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高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机编〔2009〕28号)于2009年12月成立的, 挂农业和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残疾人联合会牌子。设置农业发展办(内设农业股、林业股、水务股、海洋与渔业股)、民政办(内设优抚救助股、民政事务管理股、残联股、殡改中队)、计生办(内设计生服务所、规统股、宣教股)、卫生办、局办公室、基层组织股、调处股、科学发展办。
归口管理单位有:平冈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平冈镇兽医站。
2.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全区农、林、牧、水利、农机、兽医、海洋渔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统筹管理农业、林、渔、牧、水利工作并对各项管理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及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监督检查;负责森林防火、防汛、防旱、防风等工作。
制定区内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殡改、残联等工作;根据市下达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要求,制定确保完成指标任务的计划与措施;按规定为生育、外出、流入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并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安置复退军人和优抚军烈属;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工作。2012年6月区实行扁平化体制改革后,负责平冈镇的农村调处、维稳、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发展等职能; 根据国家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等部门行政职能,及结合区卫生工作实际,区卫生行政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范围采取与上级部门业务对应,职责对应的要求进行设置,计生部门由计生负责设置,一些涉及与农村事务局共有职责的,如人事、规财、党委办等机构不再重复设立,采取兼专合并,有专有兼、综合运作的模式。
(二)2015年人员构成情况
农村事务局在职人员109人。
(三)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农村事务局将按照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和上级有关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着力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大力实施产业扶贫,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村、贫困户紧密对接,发展主导产业,提高贫困村、贫困户收入水平,全面完成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抓好村庄规划落实,加快村庄的绿化、美化和村道、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新农村的标杆村、先进村和达标村。
二是扎实开展新一轮绿化阳江高新区大行动。扎实推进林业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推进7条乡村绿化美化工程,抓好森林进城围城和阳江高新区森林公园建设工作。狠抓造林质量,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抓好林木资源管护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力度,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三是强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名镇名村示范村和幸福村居示范片区创建活动,启动以整治村庄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水平。继续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争取更多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我区农村和农林业建设。
四是抓好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种防汛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明确职责,履行责任,确保三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并继续巡查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消除工程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五是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区内的村村通自来水规划工作。
六是抓紧完成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尽快落实我区重点水利工程的资金安排;抓紧做好2015年拟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在黄金施工季节建设完成。
七是继续实施蓝色崛起战略,全力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建设。抓好科学用海,依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用海项目顺利实施;发展现代渔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和海洋捕捞产品、渔需物资交易市场,促进渔业转型升级;落实惠渔政策,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推动渔区和谐稳定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八是提高社会保障力度。全面落实五保、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和孤儿保障工作,加大民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九是推动殡葬改革,协助做好征地迁坟,确保我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十是落实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继续实施“助残安居工程”、“扶残助学工程”、“个体创业工程”和“技能培训工程”;加强和促进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力争发证率接近85%等。
十一是抓好计生工作,促进计生工作上新台阶。继续加大宣传投入,高质量完成今年计生示范村建设和人口文化广场建设;严格实施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奖优罚劣,兑现奖惩,调动各级干部职工做好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坚持每月开展一周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引导各村(居)委会集中力量攻坚克难,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和“两癌”筛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务必完成今年省、市的下达的工作任务;推进计生信息化建设,在部分村(居)委会已实现人口计生数据省、市、镇、村四级联网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设备投入,加快推进村级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是加快区级人民医院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结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药物使用比例
十三是完善和强化人员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做好卫生下乡,构建区级医疗三级网络
十四是健全卫生应急机制,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督促做好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十五是做好妇幼保健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孕产妇产前筛查,进一步加强B超管理工作,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范全区母婴保健服务市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加快推进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设。
二、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
(一)2015收入决算
2015年部门决算总收入1777.5万元,其中公共财政决算拨款1775.5万元。
(二)2015年支出决算
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1415.8万元,其中:决算拨款支出数1413.8万元。
2015年支出决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决算数146.9万元,占10.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数为 20.8万元,(局人员编制属平冈镇政府),商品和服务支出75.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数 19.8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0.46万元;项目支出决算数 1266.9万元,占 89.6 %。
三、 “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农村事务局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为27.6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6万元,公务接待费10.05万元。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与2014年相比减少3.6万元。
增减变化具体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减少0.5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1万元。2015年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约法三章”精神,厉行节约,缩减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次数少于预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75.79万元,包括办公费19.07万元,培训费0.78万元,邮电费2.96万元,差旅费0.84万元,维修费2.99万元,劳务费0.21万元,公务接待费8.4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5万元,其他费用25.02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
(三)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15年,本年度对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实现绩效目标全覆盖,其中:项目1退役士兵安置,项目支出127.8万元,完成了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的绩效目标。项目2海洋管理事务,项目支出333.2万元,逐步完成科学用海,依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用海项目顺利实施;发展现代渔业,打造国际领先的水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和海洋捕捞产品、渔需物资交易市场,促进渔业转型升级;落实惠渔政策,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推动渔区和谐稳定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目标。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拨款: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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