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应急罚〔2020〕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应急罚〔2020〕4号】
被处罚人:张开
所在单位:阳江市平海水产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工业园
违法事实: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张开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线索的移送函》(阳高安监函〔2020〕24 号)、2020 年 11 月 27 日《现场检查笔录》、张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高综执)应急告〔2020〕3 号、《文书送达回执》(阳高综执)应急回〔2020〕5 号、张开《身份证》复印件、张开《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1000 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 80020000005360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