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执行公开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20〕10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10 10:29 浏览量:- 【字体:
转载分享:

阳江市艺嘉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32189902C

  住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一路西5号

  法定代表人:方显林

  一、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27日,我区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查看职业卫生资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方显林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同时,由阳江市安全生产协会举办的培训课程证实,无方显林参加上岗培训记录。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020年11月3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20〕1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20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图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阳高综执(安)责改〔2020〕10号]、方显林《询问笔录》、《关于协助提供阳江市艺嘉印刷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资料的函》(阳高综执函〔2020〕425号)、《关于阳江市艺嘉印刷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资料的复函》(阳高安监函〔202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20〕10号]及送达回证、阳江市艺嘉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方显林《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存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态度良好,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