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药)罚〔2019〕1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药)罚〔2019〕1号)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同生堂药店(经营者:林某):
注册号:441702600076354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兴平市场西10号
一、违法事实
2019年8月15日,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9CY00385)证实,所检你单位销售的药品 “归脾丸”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1日从广东扬帆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6克/袋x10袋/盒的“归脾丸”共12盒,进货价共102.02元,其中用于抽检9盒,销售1盒,另外2盒未能提供凭证,视作销售处理,即共销售3盒,销售价格为每盒13元。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销售劣药。
2019年6月6日,我管委会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药)罚告〔2019〕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19年9月11日阳江高新区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食药)移字〔2019〕第04号]、《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9CY00385)、2019年9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9月17日现场检查图片、《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药)询〔2019〕1号]、林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药)罚告〔2019〕1号]及送达回证、林某《身份证》复印件、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同生堂药店《营业执法》副本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出库复核单等。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肆元(¥204);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玖元(¥39)。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