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6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6号)
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96425276Q
住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身份证号:44170219****102212
一、违法事实
2019年9月11日,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湿矿棚、煤棚、老焦丁棚、1#2#电炉换瓦工程中,维修车间乙炔、氧气仓库缺少危险化学品告知卡等警示标志。经查,该仓库有乙炔和氧气各5瓶,全部属于你公司所有。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2019年10月18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19年10月10日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移送书》(阳高安监管移〔2019〕4号)、梁某《询问笔录》、谢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6号]及送达回证、林某《身份证》复印件、梁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谢某《身份证》复印件、阳江市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