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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5号)

来源:高新区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9-09-19 14:57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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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信和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ULU5R02

  住所: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乐园街三路19号

  经营者:黄某

  身份证号:44172119****031057

  一、违法事实

  2019年7月25日,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广东广星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包广东广星气体有限公司的生产区域安全设施警示牌及告知项目安装工程在施工期间,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你公司员工黄中平、邓家驹两人未取得焊工证从事气割作业。经进一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员工黄某和员工邓某作询问调查,三人均承认以下事实:1.你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承包广东广星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安全设施警示牌及告知项目安装工程;2.黄某、邓某两人为阳江市江城区信和广告有限公司员工,在你公司承包广东广星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安全设施警示牌及告知项目安装工程期间从事焊接和气割作业;3.黄某、邓某两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19年8月13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19年8月5日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移送书》(阳高安监管移〔2019〕2号)、2019年8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8月9日现场检查图片、黄某《询问笔录》、黄某《询问笔录》、邓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5号]及送达回证、黄某《身份证》复印件、黄某《身份证》复印件、邓某《身份证》复印件、阳江市江城区信和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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