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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8〕5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13 10:3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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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章亚   

身份证号:4417021972****4216

联系电话:1380267****

住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村十二巷1号

一、 调查情况、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会同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在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巡查发现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正在建设一建筑物。我管委会于2017年7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7〕5号),你不服我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9日,阳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阳府行复〔2017〕20号),撤销我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28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你涉嫌违法建设行为重新进行立案处理。2018年6月1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在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的建筑物进行检查,该建筑物坐西向东,共二层,由砖混结构构成,呈不规则形状,已建设完成。2018年6月4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去函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对你建设的建(构)筑物是否在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内、是否报建审批等进行认定;同时去函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和阳江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你建设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认定。2018年6月1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会同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司法所再次到你建设的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建筑物位于北纬21°48′24″,东经111°51′20″;该建筑物坐西向东,共二层,整体呈“〕”型,由砖混结构构成,已建设完成;该建筑物的内部设置有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药品储备室、财务室、总经理室、专家室①、专家室②以及10间未命名房间等;经执法人员用皮尺进行测量,测得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748.24平方米。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图片,制作《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现场四至图》和现场检查视频等资料。2018年6月14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阳国土资高函〔2018〕148号),来文称你在廉村村委会银田村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及设施占用的土地地类为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该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6月15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发放《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建询〔2018〕14号),要求你于2018年6月19日到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调查。2018年6月25日,你到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中你承认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建筑物且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2018年6月25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和阳江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村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中建(构)筑物是否属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意见》,函称你建设的建(构)筑物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且不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2018年6月28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8〕272号),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作出以下认定:1.你在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在《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范围内且没有办理报建相关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2.为准确掌握你建(构)筑物在《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具体位置,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对建(构)筑物进行了实地测量;3.建(构)筑物所占用地在《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中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

2018年6月29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8〕15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18年7月2日,你向我管委会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7月4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阳高综执建听证〔2018〕1号)。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我管委会在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你委托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你委托的代理人王开明律师认为:1.涉案建筑物建成于2004年前后,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条例)不当;2.涉案建筑物,属于农业用地上的农业附属设施;3.涉案地块划入城镇规划的证据不足;4.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2016年后的行为不应界定为“擅自建设”;5.本案拟作出行政处罚之主体不适格,无论是高新区管委会或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均没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权限。

2018年7月16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听证会组成人员在充分听取你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后形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经过评议,建议依法作出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的748.24平方米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4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告知你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2018年7月26日,你向我管委会提交《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7号告知书异议申辩书》,再次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

经我管委会综合研究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作进一步复核。我管委会认为:1.涉案建筑物位于我区总体规划内。根据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涉案建筑物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公共绿地。而且通过上述证据中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测绘、照片、视频、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经阳江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公示的规划图纸和涉案建筑物具体位置的坐标及航拍图示等多项证据证实,涉案建筑物位于我区总体规划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本案中适用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因此,不止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时候要遵循,你建设行为也要严格遵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就是你要履行的法律义务。而经过我管委会执法人员查实、我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你本人承认,涉案建筑物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已经进行建设,因此,你并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虽然,你多次声称其为“装修”,并非建设。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六条的规定,即使是装修,也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更何况经我管委会多方调查取证,涉案建筑物从面积、外观和功能上都大有改变,已是新建行为,结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中对涉案建筑是否可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规定、我区规划部门对涉案建筑物侵占公共绿地的专业性认定,我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恰当;3.涉案建筑物不属于设施农用范畴。《自然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规定了设施农用手续的办理条件,即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签订的三方协议,而你只是与银田村签署土地租用合同,并非三方用地协议。且租用合同签订日期为1999年12月29日,远远早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不适用该文件对设施农用地的规定程序。因此,我管委会认定你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也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加之建筑物在其外观及使用功能上的改变,也已经脱离了设施农用性质,涉案建筑物不属于设施农用范畴,应依法查处;4.你建设行为具有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回复:“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你建设行为一直存在,在我管委会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时,仍然顶风建设,你违法事实并未消除;5.执法主体适格。根据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机编〔2013〕5号)规定,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义集中行使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包括行使城乡规划及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因此,经依法认定核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的事实既定,我管委会决定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我管委会认为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总建筑面积为748.24平方米的不规则建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2018年6月1日执法现场检查图片;3.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函》(阳高综执函〔2018〕145号);4.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函》(阳高综执函〔2018〕143号);5.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函》(阳高综执函〔2018〕144号);6.2018年6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7.2018年6月13日执法现场检查图片; 8.2018年6月13日《现场勘验笔录》;9.2018年6月13日现场勘验图片;10.2018年6月1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11.2018年6月13日《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现场四至图;12.2018年6月14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关于对<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阳国土资高函〔2018〕148号)以及函中附件,包括有:2013-2017年度土地卫片监测图,2017年第二、三季度卫片监测图,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13.2018年6月15日《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建询〔2018〕14号);14.2018年6月25日《询问笔录》;15.2018年6月25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和阳江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关于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村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中建(构)筑物是否属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意见》;16.2018年6月28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协助提供陈章亚违法建设案件相关资料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8〕272号);17.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土地利用规划图》; 18.《关于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的公示》;19.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的批复》;20.《测量委托书》;2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2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绘制涉案建筑物位置图;2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绘《测量成果报告》;2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理信息测绘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5.2017年4月26日《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谭韶记(Q163848)致电陈章亚内容材料整理》、语音光盘;26.2017年3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27.2017年3月29日现场拍摄照片;2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29.2017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30.2017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31.2017年6月29日现场拍摄视频;32.2017年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提供的2009年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边卫片图、2012年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边航拍图、2016年度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边卫片图;33.2017年5月10日《市民通过市12345投诉热线反映陈章亚违规建房问题》;34.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5日《关于市民投诉陈章亚违规建房问题的回复》;35.2017年6月26日《综治信访维稳矛盾纠纷调处交办通知书》;3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5号);37.《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5号));38.《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8〕15号);39.《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8〕15号));40.《听证申请书》;4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42.《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43.《补充申辩意见(补充听证事由)》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44.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机编〔2013〕5号);45.执法人员钟容式、梁美娴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6.《立案审批表》(阳高综执建立字〔2018〕第18号);47.《案件处理呈批表》(阳高综执建呈字〔2018〕第22号);4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49.《听证会报告书》(阳高综执听报〔 2018〕1号);50.《案件处理呈批表》(阳高综执建呈字〔2018〕第24号);5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7号); 52.《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7号));53.《案件调查报告》;54.《集体审议记录》;55.《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7号告知书异议申辩书》;56.《案件处理呈批表》(阳高综执建呈字〔2018〕第26号);57.《关于对陈章亚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建筑物案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的规定,经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你建设的建(构)筑物所占用地在《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中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银园内建设的748.24平方米建筑物。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委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人:关志敢   联系电话:0662—368133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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