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8〕4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8〕4号)
当事人: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065126616X
住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南边地段
法定代表人:沙文婵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R28****(9)
联系电话:1380220****
2018 年6月19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区环保分局到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宿舍楼后方地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现场堆放着大量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堆放具体地点位于一低洼地的边坡上;该垃圾堆放点呈不规则椭圆形状,经皮尺测量,该垃圾堆放点长12米,最宽处7米,最窄处4米,垃圾堆放高度20CM至30CM,现场测算该垃圾堆放点面积为72平方米;现场臭味难闻。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并对你公司的工作人员洪家赞(身份证号:4417021991****3317)、谢婉琳(身份证号:4417231997****5221)、刘瑞洪(身份证号:1308221983****1019)、彭石坚(身份证号:4417011984****0016)等进行询问调查,其中洪家赞、谢婉琳、彭石坚均承认你公司有员工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倾倒生活垃圾。同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处理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昌龙科技宿舍楼后倾倒垃圾的函》(阳高规建函〔2018〕259号),函称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为贪图方便,随意将生活垃圾倾倒在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昌龙科技宿舍楼后一个由于填土尚未形成的有积水的低洼地。6月2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文婵〔身份证号:R282129(9)〕委托敖卓卫(身份证号:4417021967****4213)配合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询问中敖卓卫承认你公司有员工到宿舍楼后方地段倾倒生活垃圾。6月20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8〕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8〕13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调查核实你有下列违法行为: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你公司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2.2018年6月19日《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南边地段位置示意图》,证明你公司及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点的相对位置;
3.2018年6月19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图片,证明该垃圾堆放点的相对位置以及该垃圾堆放点的形状、维度;
4.2018年6月19日洪家赞(身份证号:4417021991****3317)《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洪家赞的个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5.2018年6月19日谢婉琳(身份证号:4417231997****5221)《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谢婉琳的个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6.2018年6月19日刘瑞洪(身份证号:1308221983****1019)《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瑞洪的个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宿舍楼后方地段堆放有生活垃圾的事实;
7.2018年6月19日彭石坚(身份证号:4417011984****0016)《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石坚的个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8.《关于处理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在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昌龙科技宿舍楼后倾倒垃圾的函》(阳高规建函〔2018〕259号),证明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认定你公司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9.《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文婵〔身份证号:(R28****(9)〕委托敖卓卫(身份证号:4417021967****4213)配合调查该案件;
10.2018年6月20日敖卓卫(身份证号:4417021967****4213)《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敖卓卫的个人信息以及你公司在宿舍楼后方地段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事实;
11. 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经营信息。
12. 昌龙科技(阳江)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方案整改意见书》。证明你公司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整改。
经我管委会初步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工作,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 系 人:关志敢 联系电话:0662—368133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