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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罚〔2017〕1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5-22 16:55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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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成帝(字号:阳江高新区花记蒸包王店):

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6815

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盐场二分场岑尾村花厝

联系电话:1802500****


违法事实:

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和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10日对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花记蒸包王店的红糖馒头进行抽样检查,经2017年1月17日检验报告(编号:2017—YG—0023号)证实,所检4个红糖馒头样品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14g/kg(正常标准值为不得使用),其样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31g/kg(正常标准值为不得使用),判定本次抽查的红糖馒头不合格。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26日对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17年2月23日,我管委会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1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管委会提出陈述申辩,同时我管委会制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你在陈述申辩笔录中恳请我管委会对你该违法行为从轻处理。我管委会认真考虑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审查整个案件的证据,发现2017年2月14日对你进行的调查询问并未能体现其2017年1月10日生产70个红糖馒头的违法所得。故此,2017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又对你进行电话语音询问,你承认2017年1月10日共生产红糖馒头70个,销售20个,剩余的已丢弃,每个售价为1元,价值共20元,每个利润为2角,违法所得为4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案件移送书》;3.《检验报告》;4.《阳江高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5.执法现场检查照片;6.《询问笔录》;7.进货单据;8.营业执照复印件;9.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0.身份证复印件;11.《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2.语音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管委会认为你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数量和货值金额均较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元;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