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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罚〔2016〕15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5-22 16:4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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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南大平冈中心超市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1700090156526P

法定代表人:冯见先         联系电话:8155002

住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0号之一


违法事实:

2016年11月2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你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卫生许可批件已经过期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艾儿防脱育发洗发液)。

经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一共进货三支卫生许可批件已经过期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艾儿防脱育发洗发液),且均未销售出。

我管委会于2016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6〕12号) 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6〕12号) 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上述两份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授权委托书》;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数据查询资料;5.《进货台账》;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鉴于你公司认识错误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且尚未销售该违法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结案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七天。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