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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罚〔2016)14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5-22 16:43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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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江市和宏兴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43688117D

法定代表人:梁冬初

住所:阳江高新区站港科技园三区一路西


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会同省安监局监察执法总队、市安监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李嘉亨、莫仕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我管委会于2016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安全隐患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我管委会于2016年11月9日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6〕11号与《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6〕11号。你公司负责人到我局所作的《陈述申辩笔录》所阐述的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认定,你公司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阳高综执现决字〔2016〕第3 号)、《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字〔2016〕第46号)、《调查询问笔录》4份、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阳江市和宏兴水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花名册、阳江市和宏兴水产有限公司的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阳江市和宏兴水产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安排未经职业检查的劳动者(李嘉亨、莫仕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之规定。

由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态度良好,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自由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