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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8〕1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3-06 15:4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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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重新敖食品店(经营者:敖道修):

注册号:441702600362544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百禄二村路北八巷1号

联系电话:0662-382245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2月12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阳江市工商局高新分局、阳江市平冈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到你店进行烟花爆竹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以下烟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龙金特红炮皇、28排(长炮)龙金特红炮皇、40包时运旺龙凤呈祥排炮、5包方圆火箭、4捆欢乐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乐荧乐棒、8盒NO.K1130C9飞天鼠、5盒冲天炮、19筒圆圆珍珠伞、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烟花、2盒圆圆龙蛋、3筒圆圆火树银花、26盒小金鱼、1件特红炮竹王、2个东莞电光特红礼炮。对此,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你店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安)查扣决[2018]1号),对你店经营的上述烟花爆竹制品予以扣押,同时对你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安)询[2018]1号),要求你店经营者敖道修于2018年2月13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2018年2月1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对你店经营者敖道修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敖道修承认你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擅自经营以下烟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龙金特红炮皇、28排(长炮)龙金特红炮皇、40包时运旺龙凤呈祥排炮、5包方圆火箭、4捆欢乐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乐荧乐棒、8盒NO.K1130C9飞天鼠、5盒冲天炮、19筒圆圆珍珠伞、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烟花、2盒圆圆龙蛋、3筒圆圆火树银花、26盒小金鱼、1件特红炮竹王、2个东莞电光特红礼炮,该烟花爆竹制品为你店全部进货的货品,进货价共为430元,尚未销售就被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全部扣押。

2018年2月2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8〕1号)及《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安)听告〔2018〕1号),你店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为,有如下证据为证:

1.我管委会2018年2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2.我管委会2018年2月12日拍摄的执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店正在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3.我管委会2018年2月12日对你店发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安)查扣决〔2018〕1号),证明你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

4.我管委会2018年2月12日对你店发出的《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安)询〔2018〕1号),证明我管委会依法通知你店经营者到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询问。

5.我管委会2018年2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且被我管委会扣押的烟花爆竹制品为你店全部进货的货品,尚未销售。

6.《营业执照》复印件、敖道修及敖卓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重新敖食品店(经营者:敖道修)。

7.我管委会2018年2月23日对你店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8〕1号),证明经调查,你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管委会依法依规保障你店陈述、申辩权利。

8.我管委会2018年2月23日对你店发出的《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安)听告〔2018〕1号),证明经调查,你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管委会依法依规保障你店听证权利。

9.《送达回证》,证明你店已于2018年2月24日收到了我管委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8〕1号)及《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安)听告〔2018〕1号)。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综上,你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店经营者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罚款人民币二万元;3.没收以下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23排(短炮)龙金特红炮皇、28排(长炮)龙金特红炮皇、40包时运旺龙凤呈祥排炮、5包方圆火箭、4捆欢乐小神鞭、3捆NO.0440安引月旅行、54捆狗尾草、26捆金旺旺大狗尾、125盒王中王、9筒霸王花、8捆快乐荧乐棒、8盒NO.K1130C9飞天鼠、5盒冲天炮、19筒圆圆珍珠伞、126盒彩色蝌蚪王、5盒彩菊烟花、2盒圆圆龙蛋、3筒圆圆火树银花、26盒小金鱼、1件特红炮竹王、2个东莞电光特红礼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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