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责字〔2018〕第1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责字〔2018〕第1号
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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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阳江高新区平东工业区工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6月1日移送《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54号)和《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通报》(阳环函〔2018〕636号),函中称你公司因湿法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而改为启用原半干法脱硫除尘设施后,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与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断线,自2018年1月25日开始至今仍没有数据发送到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平台。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8日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事实,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54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通报》(阳环函〔2018〕636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435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531号)、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6月8日《询问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管委会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如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你公司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管理,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处理。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