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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8〕1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4-16 09:4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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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平冈平南加油站(经营者:林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1485426XD

地址: 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南街

投资人:林旋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上午执法检查发现你加油站扩建油罐区基础建设和道路建设项目,且未能提供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下午通过对投资人林旋进行调查询问及收集相关书面资料,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项目,主体工程于2015年6月竣工,目前尚未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124加油、加气站”—“新建、扩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我管委会2018年2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的“扩建项目”已进行建设。

2.我管委会2018年2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交的《油站扩建合同书》,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林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阳江市江城平冈平南加油站(经营者:林旋)。

4.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单位的“扩建项目”已进行建设的事实。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管委会于2018年2月5日向你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号)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8〕1号)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2月5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1号)及《送达回证》和2018年2月5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8〕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调查询问核实,你加油站扩建项目总投资额为25万元,我管委会决定对你加油站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扩建项目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加油站扩建项目停止建设;2.给予人民币0.5万元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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