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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限字〔2017〕第1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1-08 06:08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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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东工业区工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经依法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0月31日移送《关于移交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污染物超标情况的函》(阳环高函〔2017〕293号),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日进行现场调查、2017年11月2日通过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导出在线监控污染物2017年9月5日到2017年10月5日的监测数据和2017年11月2日进行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9月5日到2017年10月5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情况为:颗粒物超标1倍以上共310次,超标3倍以上共15次,超标5倍以上共1次,超标6倍以上共6次;二氧化硫超标1倍以上共34次,超标3倍以上共15次,超标5倍以上共15次,超标6倍以上共61次。

二、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不达标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7〕318号)和阳江市人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综)2017111801],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烟尘折算浓度均值为358mg/m3,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规定的烟尘排放浓度限值50mg/m3;你公司排放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为1436mg/m3,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700mg/m3

上述事实,2017年11月1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2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询问笔录》、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移交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污染物超标情况的函》(阳环高函〔2017〕293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不达标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7〕318号)、阳江市人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RH(综)2017111801]、《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17年9月5日-2017年10月5日)、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月报表》(2017年9月和2017年10月)、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我管理委员会已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阳江市人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RH(综)2017111801]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管委会2017年12月1日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高综执环责字〔2017〕第3号)和《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停字〔2017〕第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和依法告知你公司拟停产整治。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向我管委会提交了《关于对〈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陈述》,承诺: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做好环保工作;2.认真整改并保证整改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3.请求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进行限制生产。

鉴于你公司过错程度、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我管委会拟接受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管委会决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二个月,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管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处理。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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