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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8〕1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6-20 09:0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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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经营者:陈某):

注册号:441702600515623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308号之一

联系电话:1392637****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27日,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高食药监)案移送〔2018〕02号《案件移送书》,称2018年1月24日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进行监督抽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09号)证实,所检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抽样基数为10kg的散装墨鱼干中N-二甲基亚硝胺实测值为20.4ug/kg(标准值为≤4.0ug/kg),不符合GB2762-2012要求,判定本次抽查的散装墨鱼干不合格。对此,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正在营业,有3名员工,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的散装墨鱼干余货2.4kg已落架。我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发放了《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食)询〔2018〕2号)和《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食)查扣决〔2018〕1号),对余下的2.4kg散装墨鱼干实施扣押。

2018年3月2日、3月16日和4月2日,你单位负责人卢某(身份证号4409811984****0411)到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询问,承认所经营的不合格墨鱼干为2017年8月6日从阳江市闸坡 镇姜石兰海味店购进,共20kg,进货价为82元/斤,销售价为168元/斤,除被扣押的2.4kg和用于抽检的1.5kg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并提供《送货单》(N0.6057974)一张。但对2018年1月24日具有你单位负责人卢某提供并亲笔签名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09号)中的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抽样数量10kg的散装墨鱼干信息则称是凭借大概印象向抽检人员提供。

经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函送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核查,2017年8月6日从阳江市闸坡镇姜石兰海味店购进的20kg散装墨鱼干不能充分证明该批次散装墨鱼干与抽检所用的为同一批次,且对于由你单位提供并亲笔签名确认的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抽样数量10kg的信息,你单位虽然作出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关凭证。根据我管委会初步调查的事实,2018年4月20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8〕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18年4月27日,你单位向我管委会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在2018年4月27日的陈述申辩和2018年5月1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你单位均称阳江市闸坡十八子营业部于2017年8月6日从阳江市闸坡镇姜石兰海味店购进墨鱼干20kg,于2017年8月20日从阳江市闸坡十八子营业部调拨10kg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提供《仓库调拨单》、《商品进货台账》各1份,坚称你单位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所购批次散装墨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应当免责,不能接受我管委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管委会综合考虑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并作进一步核查,认为不能对你单位实施免责,主要理由如下:

1.食品流通到你单位进行销售这一环节,经法定机构检测出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你单位所经营的该批次食品已经流入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已成既定事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你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曾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未能提供,但你单位仍然继续进货销售。因此,你单位存在在未能完全保证食品安全质量的情况下进行进货销售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经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局核查,阳江市闸坡镇姜石兰海味店称2017年8月6日直接送货20kg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与你单位在2018年5月15日在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的听证会上所称“由阳江市闸坡十八子营业部于2017年8月6日在闸坡姜石兰海味店购进墨鱼20kg,于2017年8月20日由阳江市闸坡十八子营业部调拨10kg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有偏差,而对于供货方与你单位口供上的偏差,你单位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明。

4.你单位店长卢某在2018年3月2日的询问调查时称2017年8月6日购进墨鱼干20kg,在2018年3月16日的询问调查时再次称2017年8月20日没有购进墨鱼干,而在2018年5月15日听证会上称卢某没有完全的知情权,作询问调查时误将阳江市闸坡十八子营业部的进货票据和台账进行提供,对于进货的查验记录,你单位存在模糊不清。

相关证据:

1.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阳高食药监)案移送〔2018〕02号《案件移送书》,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销售的散装墨鱼干含有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09号)和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你单位抽检的墨鱼干检测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判定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

3.2018年3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4.执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5.2018年3月1日《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食)询〔2018〕2号),证明我管委会依法通知你单位到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询问。

6.2018年3月1日《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食)查扣决〔2018〕1号)和2018年3月30日《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阳高综执(食)查扣延〔2018〕1号),证明我管委会对你单位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的散装墨鱼干依法实施扣押。

7.2018年3月2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销售的散装墨鱼干检测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标准要求。

8.2018年3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09号)中注明的散装墨鱼干购进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抽样数量为10kg是由你单位提供并亲笔签名确认,你单位虽然作出否认,但未能提供足够的依据。

9.2018年4月2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销售的散装墨鱼干的进货价、销售价及除去扣押和用于抽检的数量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

10.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查函》(阳高综执函〔2018〕48号)和阳江市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协查卢某所提供送货单真实性等情况的复函》(海执法函〔2018〕67号),证明了《送货单》(N06057947)的真实性。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1号],证明依法告知你单位我管委会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12.《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8〕1号],证明依法告知你单位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13.《陈述申辩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证明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14.《听证申请书》,证明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

15.《听证通知书》[阳高综执(食)听通〔2018〕1号],证明依法通知你单位参加听证会。

16.《听证笔录》,证明你单位提出免责事项意见。

17.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阳江十八子平冈特许刀具专卖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

18.《授权委托书》、陈某和卢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卢某处理本次违法案件。

19.《送货单》(N0.6057947)和《商品进货台账》,证明了供货数量、价格和来源。

20.《仓库调拨单》(20170820210033113036)和《商品进货台账》,证明2017年8月20日、10kg墨鱼干来源信息。

21.阳江市闸坡镇姜石兰海味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供货方经营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存在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加之本案所涉违法案值不大,违法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且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工作,在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及时下架停止销售,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正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一)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重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一般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从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减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规定,给予依法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肆拾玖元陆角整(¥2049.6元);2.没收2.4kg散装墨鱼干;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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