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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8〕8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11-01 09:5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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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东工业园工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6月1日移送《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54号)和《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通报》(阳环函〔2018〕636号),函中称你公司因湿法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而改为启用原半干法脱硫除尘设施后,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与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断线,自2018年1月25日开始至今仍没有数据发送到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平台。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8日进行现场调查、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54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你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断线至今没有数据发送到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情况的通报》(阳环函〔2018〕636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通报你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断线至今没有数据发送到重点企业自动监控平台的违法行为;

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435号),证明按照生态环境部核实一个企业联网一个企业,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需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平台”联网的要求,而你公司在2017年12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平台”联网;

4.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531号),证明你公司属于2018年阳江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管委会执法人员2018年6月8日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轩”)现场调查,发现明轩湿法脱硫系统已停止使用,现用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该系统未与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的违法事实;

7.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8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梁文科承认,明轩自2018年1月开始使用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该系统没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未按照规定与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的违法事实;

8.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公司正在使用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该系统没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未按照规定与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管委会于2018年6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我管委会提交了《申辩书》。你公司在《申辩书》中称:1、你公司是粤西首家玻璃生产企业,纳税数额和向社会捐款数额较大,为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了力量;2、你公司自投产以来,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先后投入约1.2亿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先后建设了余热发电、半干法脱硫和布袋除尘、SCR脱销、卧式复合湿法脱硫塔、高温静电除尘器等;3、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在卧式复合湿法脱硫塔系统上安装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规定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中心联网,由于湿法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现仍在整改完善过程中,在线监控设施暂时未能正常使用;4、按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531号第二点第(三)的要求:“组织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你公司未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法规,要求撤销该次行政处罚;5、你公司正按市主要领导的要求全力筹备二线建设事项。因此,你公司恳请我管委会采纳你公司的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6月20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4号)、《送达回证》及《申辩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管委会依法进行了复核。我管委会认为:1、针对你提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阳环函〔2018〕531号第二点第(三)的要求:“组织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我管委会专门去函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请求明确具体联网时间。我管委会于2018年9月5日收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数据的“全国平台”联网工作要求明确的复函》(阳环函〔2018〕1127号),函中第二点:“…该公司应该在2017年12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700690490448R001P)后3个月内需完成自行监测数据与“全国平台”联网,因此,你公司认为只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理解有误;2、你公司明知道半干法脱硫除尘系统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却仍使用该系统,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4号)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依法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要素中已经涵盖了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因素。因此,我管委会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撤销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以及你公司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情节,主动衔接环保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等事实,我管委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2、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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