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 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阳江港建设,充分发挥阳江港一类口岸的功能作用,更好地促进阳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和《阳江港总体规划》等法规和规划,并结合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目前码头泊位建设情况,我市拟实施《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对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的规范管理。现就《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和单位团体若对《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阳江高新区港口工业园反映。反馈意见时间从挂网之日起十日内。
附件:《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0662-36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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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阳江高新区阳江港疏港大道2号
阳江港(吉树作业区)码头泊位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码头泊位建设应当符合《阳江港总体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码头泊位业主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海、岸线使用及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三、码头泊位业主单位必须按市政府及市有关单位、阳江高新区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全力推动项目筹建、建设和经营。市政府批准项目单位建设码头后,必须立即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用海和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完成以下论证报告编制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海事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核准所需的国土、环保、规划、交通部门意见以及项目所在地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相关专项研究报告。
四、码头项目自岸线使用批准之日起,必须在2年内正式动工建设,并办理开工备案等手续。逾期由市政府按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岸线审批机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五、码头业主单位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根据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标准和评价报告,将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所必需的设备和器材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六、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码头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手续。同时,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七、码头泊位营运、对外开放,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码头营运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口岸管理部门的有关措施。
九、码头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