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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5-12-08 11:19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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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乡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江市市区(含阳江高新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9〕1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如下五类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工业用水:0.75元/立方米;

(三)行政事业用水:1.10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

(五)特种行业用水:1.45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计量办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其产生的污水量,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污水处理厂核定其用水量。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在阳江高新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以及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为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污水处理费可纳入水费中征收,收费单位单位可委托市自来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按月随水费一并收取,并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按污水处理厂核准的用水量,每季度自行到市自来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缴交。

(三)各用户要按时交纳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使用

(一)收费单位须办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使用规定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代征单位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或挪用。

(三)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核实代征单位全年实际售水量。

(四)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本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收支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六)经协商一致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区规建局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区规建局应当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情况,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区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八)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区财政局对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区规建局应当根据本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

2016年1月1日。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