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消费者及肉类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致辖区消费者及肉类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辖区消费者及肉类生产经营者:
为保证市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防控、杜绝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猪肉、牛肉、水产品等肉类质量安全,请你们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消费者应到正规市场、超市购买肉类产品,如购买猪肉时应查看猪肉是否有“两证一报告” (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若发现市场有销售疑似病死、毒死等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入场肉类产品销售者档案,例如猪肉销售者,应查验并留存其提供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3、肉类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生产销售的肉类产品必须有合法进货来源。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