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8〕4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8〕4号)
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551719863G
住所:阳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海港二横路1号
法人代表:王某
身份证号:4303041969****0511
违法事实:
经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8-YG-0029)证实,你公司食堂的餐具(碟)大肠菌群为“检出”,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判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我管委会依法查处证实,你公司未对一楼食堂的餐具(碟)进行清洗消毒,未能提供餐具消毒记录。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2018年9月26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食药监)案移送〔2018〕03号]附《检验报告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食)询〔2018〕3号]、《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551719863G)、《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417030000103)、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警告。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 系 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