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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8〕3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9-11 09:1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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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旺兴贸易有限公司阳江高新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WK6QY2F

营业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那棉村委会郑村20号A1,A2,A3铺位

负责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4329241960****2210

违法事实:

经阳江市盐务局移交,我管委会依法查处,你公司于2017年8月分两次以每吨450元的价格向威海市高岛南海盐业有限公司购进名为高岛牌未加碘日晒盐56吨,并分别以每吨600元的价格销向阳江市梁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共9吨、阳江市闸坡镇大兴冰厂共6吨,以每吨585元的价格销向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共15吨,以600元每吨的价格销向阳江高新区那棉村委会郑村养殖户郑某某共2.25吨,余下23.25吨于2017年9月19日被阳江市盐务局查扣。据查,被查处的该批次盐产品标签显示为“未加碘日晒盐”,执行标准为“GB/T5461”,但由你公司提供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与威海市高岛南海盐业有限公司的《盐产品采购供应合同》显示,你公司购进的该批次盐产品为“工业盐”。2017年10月26日,阳江市盐务局分别对阳江市梁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和阳江市闸坡镇大兴冰厂作询问调查,该两家单位均向该局证实,向你公司所购的该批次盐产品用于制冰。2017年11月1日,阳江市盐务局对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作询问调查,该单位向该局证实,向你公司所购买的该批次盐产品用于制革。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18年7月11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作询问调查,李某某承认2017年8月向山东威海市高岛盐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为“工业盐”,对于该公司当时发货过来的该批次显示为“日晒盐,执行标准GB/T5461”标签的盐产品曾提出质疑,山东威海市高岛盐业有限公司对此解释为没有包装袋,并告知李某某以工业用途销售。且在2018年7月27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在阳江高新区平冈镇那棉村委会郑村20号A1,A2,A3铺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也发现你公司店铺内挂有“工业盐”标志。2018年8月1日,我管委会对阳江高新区那棉村委会郑村养殖户郑某某作询问调查,郑某某向我局证实,向你公司所购买的该批次盐产品用于鱼塘育苗。

《中华民族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对食盐标签作了严格规定,即应当清楚明显,区别于非食用盐。你公司以“工业盐”性质购进该批次盐产品,并以工业用途进行销售,但其外包装标签却执行食用盐标准GB/T5461,未能反映产品真实内容。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工业盐应带外包装出厂,工业盐外包装必须印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厂名和厂址、国家标准编号,以及“工业用盐 禁止食用”或“非食用盐 禁止食用”的中文字样。”,也明确规定了工业盐应在其外包装上明显标识“禁止食用”,对于你公司购进的该批次盐产品的真实内容,其外包装标签尚未明确,极易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食品安全威胁。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未明显区别于食盐

2018年8月29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8〕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盐务局《盐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表》、高岛牌日晒盐图片、阳江市盐务局《盐政执法现场抽样取证通知书》 [(阳)盐抽样字〔2017〕002号]、阳江市盐务局《盐政执法暂扣封存物品证据通知书》[(阳)盐扣封字〔2017〕011号]、阳江市盐务局《盐政执法查封、扣押物品证据决定书》[(阳)盐查扣字〔2017〕011号]、阳江市盐务局《协助盐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阳)盐协查字〔2017〕012号]、2017年9月25日李某某《询问记录》、2017年10月26日阳江市梁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询问记录》、2017年10月26日阳江市闸坡镇大兴冰厂《询问记录》、2017年11月1日开平市新河畔实业有限公司《询问记录》、2018年7月11日李某某《询问笔录》、2018年8月1日郑某某《询问笔录》、2018年8月13日李某某《询问笔录》、阳江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盐产品采购合同》、《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阳江市闸坡镇大兴冰厂《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阳江市梁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海南海旺兴贸易有限公司阳江高新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威海市高岛南海盐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阳江市梁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阳江市闸坡镇大兴冰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开平市新河畔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的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于盐务改革期,《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7〕37号)对此已予以明晰,且你公司的主观恶意违法性不强,暂未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为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针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适用《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作出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按照规定标识盐产品;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 系 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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