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环罚〔2018〕4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环罚〔2018〕4号)
阳江高新区恒泰眼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ULM7E59
住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五路
投资人:黄加普
阳江高新区恒泰眼镜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5月23日移送《关于阳江高新区恒泰眼镜厂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45号),函中称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通过现场执法检查,2018年6月13日通过对你厂的投资人黄加普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高新区恒泰眼镜厂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145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我管委会2018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厂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
3.我管委会2018年6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厂“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阳江高新区恒泰眼镜厂;
5.黄加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投资人黄加普的身份;
6.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厂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的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保部令第1号修改)“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的“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关规定,你厂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管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7月31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调查询问核实,你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3.8万元,根据你厂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情节,我管委会对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2.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人民币4760元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