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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8〕2号)

来源: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8-04-16 09:51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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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投资人:冯仕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UTDHK72

住所: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科技一路北边之二

投资人:冯仕盈

    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123日移送《关于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33号),函中称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6日上午通过现场执法检查,2018年2月1日下午通过对你厂的受托人曾月霞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8〕33号),证明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对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2.我管委会2018年1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

3.我管委会2018年2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阳江高新区金超盈塑料制品厂(投资人:冯仕盈)。

5.《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厂委托曾月霞处理你厂环境违法案件。

6.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已进行建设的事实。

你厂未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管委会于2018年4月2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8年4月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8〕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相关规定,经调查询问核实,你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44万元,我管委会决定对你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厂建设项目停止建设;2.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0.44万元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 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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