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10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10号
阳江市俊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22408075A
企业住所:阳江市东风三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项志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8月30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移来《关于对我区建设施工违规限期不整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328号},函中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要求整改:1、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未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2、脚手架搭设不合规范,钢竹混搭、剪刀撑未到顶、安全网存在损坏脱落现象;3、“四口五临边”楼梯边、外墙边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4、现场灭火器配备不足;5、未做好文明施工、未做好硬底化、未设置洗车槽,函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2017年9月7日,我区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阳江市勇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对上述5项问题仍未整改,我管委会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阳高综执责改〔2017〕19号}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塔吊部位的施工,并对上述隐患于2017年9月13日整改完毕。2017年9月28日,我区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阳江市勇邦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第3项安全隐患已整改,其余四项问题均未整改 ,且起重机械塔吊仍在使用。
2017年10月10日,我区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资料员甄佛玲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甄佛玲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你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了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下达的《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阳高规建改(2017)第0806号]、2017年9月7日与2017年9月28日分别收到了我管委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阳高综执责改〔2017〕1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25号}和《整改复查意见书》{阳高综执复查〔2017〕15号},且你公司仍存在上述第1.2.4.5项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17年10月25日,我管委会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9号)及《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为,有《关于对我区建设施工违规限期不整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328号}、《现场检查笔录》两份(9月7日与9月28日)、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阳高综执责改〔2017〕1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阳高综执复查字〔2017〕第15号)、《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31号)、《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9号)、《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7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因此,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存在施工起重机械未办理产权备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因我管委会已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而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八千元。
第二,存在使用未经验收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因我管委会已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而你公司逾期未改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由于你公司比较配合案件调查,尚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第三,对2、3、4项安全隐患,你公司只整改第3项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依据该项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综合你公司的以上3项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