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7〕10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罚〔2017〕10号
当事人: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90490448R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东工业园工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0月31日移送《关于移交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污染物超标情况的函》(阳环高函〔2017〕293号),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日进行现场调查、2017年11月2日通过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导出在线监控污染物2017年9月5日到2017年10月5日的监测数据和2017年11月2日进行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9月5日到2017年10月5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情况为:颗粒物超标1倍以上共310次,超标3倍以上共15次,超标5倍以上共1次,超标6倍以上共6次;二氧化硫超标1倍以上共34次,超标3倍以上共15次,超标5倍以上共15次,超标6倍以上共61次。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不达标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7〕318号)和阳江市人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H(综)2017111801],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烟尘折算浓度均值为358mg/m3,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规定的烟尘排放浓度限值50mg/m3;你公司排放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为1436mg/m3,超过应执行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700mg/m3。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相关材料,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2017年11月1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1月2日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询问笔录》、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移交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污染物超标情况的函》(阳环高函〔2017〕293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废气监测不达标的告知函》(阳环高函〔2017〕318号)、阳江市人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RH(综)2017111801]、《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单位名称: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编号:4417002017000020)、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17年9月5日-2017年10月5日)、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月报表》(2017年9月和2017年10月)、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高综执环责字〔2017〕第3号),并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7〕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7〕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7年12月1日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阳高综执环责字〔2017〕第3号)、2017年12月1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7〕10号)和2017年12月1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7〕9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相关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