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决定书(阳高综执环查决〔2017 〕2号 )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决定书(阳高综执环查决〔2017 〕2号 )
当事人: 朱盛辉、冯胜
身份证号码:4417011984****0430(朱盛辉);4407261959****3710(冯胜)
联系方式:1379476****(朱盛辉);1310677****(冯胜)
地 址: 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红星六巷88号之一(朱盛辉);
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居民居委会西街121号(冯胜)
你们经营的阳江市新四海洗涤中心,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即日起对你们的洗涤厂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设备的期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备。
你们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12 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一份交被查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