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查决〔2017 〕1号 )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决定书 (阳高综执环查决〔2017 〕1号 )
当事人: 陈志明 身份证号码:4407261960****3735
联系方式:1382498**** 地 址: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0号之一
你经营的位于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番薯岗的无名烧炭厂,存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04年11月正式投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即日起对你烧炭厂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设备的期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以就地方式实施。在此期间,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被查封的设备。
你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 年12 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一份交被查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