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9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9号)
阳江高新区珠江雄食品加工厂(经营者:罗要):
注册号:441706600000183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西街188号
联系电话:152181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0月27日,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区(食)2017第06号],来文称2017年9月20日该局对你厂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出你厂2017年9月13日生产加工的散装花生油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05标准要求,判定本次抽检的花生油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与2017年11月13日对你厂经营者罗要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询问笔录》可知,2017年9月20日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厂抽检的花生油是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9日生产的,其中2017年9月13日生产的花生油的原料是2017年9月2日进货的花生米,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9日生产的花生油的原料都是2017年9月14日进货的花生米,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编号:2017-YG-0098号)可知,你厂2017年9月20日被抽检的花生油的抽样基数为100kg,抽样数量为1.5kg,剩下98.5kg花生油已全部销售,该100kg花生油的成本价为1800元,销售价为2000元,故违法所得为200元。
2017年11月16日,我管委会对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8号)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上述行为,有《案件移送书》[阳高区(食)2017第06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2017-YG-0098号)、《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34号}、《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10号)、《听证权利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8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综上,你厂存在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你厂经营者认识错误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且尚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又因你厂2017年9月20日被抽检的那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且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