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建罚〔2017〕9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建罚〔2017〕9号)
当事人:林进喜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82766****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居委会平冈新城北边地段
2017年4月11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发文《关于处理林连在平冈镇居委会平冈新城北边地段建设围墙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58号),核实平冈新城北边地段的围墙为在未办理报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分别于4月19日、5月24日和6月28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围墙长21米,高1.9米,查实建设者为林连之孙林进喜。2017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语音询问,询问中你承认你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冈镇居委会平冈新城北边地段建设围墙。
经调查核实你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居委会平冈新城北边地段建设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24日和2017年6月28日)、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关于处理林连在平冈镇居委会平冈新城北边地段建设围墙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58号)、《致电林进喜录音材料整理》等证据为凭。
2017年9月18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7〕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11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于2017年9月1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7〕11号)、《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11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邮编: 529533
联系电话: 0662-3681382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