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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6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8-04 16:35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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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荣青(字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荣记早餐店):

身份证号码:4425251971****7213

家庭住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农贸市场西3号

联系电话:13047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6月16日,我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区(食)2017第05号,来文称该局于2017年5月11日对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平冈镇荣记早餐店进行监督抽查,抽取了馒头样品0.8kg及莲蓉包样品12个,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2017年5月31日的检验报告(编号:2017-YG-0043号、编号:2017-YG-0044号)证实,所检上述馒头及莲蓉包样品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分别为0.645g/kg及0.634g/kg,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发酵面制品甜蜜素不得使用,因此判定本次抽查的馒头及莲蓉包不合格。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7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询问笔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可知,2017年5月11日生产了8斤馒头和90个莲蓉包,已全部销售完毕,馒头零售价为5元一斤,莲蓉包零售价位1元一个,货值金额共130元,其中生产一斤馒头的成本为3元一斤,生产一个莲蓉包的成本为7角一个,成本共为87元,因此你生产8斤馒头和90个莲蓉包的违法所得为43元。

2017年7月1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7号)与《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6号),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元;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并告诉你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该案件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移送书》;2.《现场检查笔录》;3.执法现场检查照片;4.《检验报告》;5.《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6.《询问笔录》;7.《营业执照》复印件;8.《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身份证复印件,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听证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你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违法生产经营的馒头和莲蓉包货值金额少,且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元;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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