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4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高综执罚〔2017〕4号)
严晓峰(字号:阳江高新区源广便利店):
身份证号码:3325271970****003X
家庭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大令居委会阳东碧桂园叠翠水
邻二街9座308号
联系电话:1802383****
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3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源广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店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2.货架上发现7盒肉眼观看轻微霉变的夹心饼,规格为150g/盒,生产厂家为阳江市江城区闽威食品厂;3.货架上发现爽脆地环2瓶(450g/瓶)、爽脆贡菜1瓶(450g/瓶)、脆黄瓜2瓶(450g/瓶)、蜂蜜蒜1瓶 ( 450g/瓶),生产厂家均为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均为12个月,其中爽脆地环和蜂蜜蒜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7日,爽脆贡菜和脆黄瓜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均超过保质期。我管委会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发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阳高综执先保通[2017]3号,对你上述涉嫌违法的食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017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你承认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底在阳江高新区源广便利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而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夹心饼零售价为2.5元/盒,爽脆地环、爽脆贡菜、脆黄瓜、蜂蜜蒜零售价为11元/瓶,因此涉嫌违法的食品的货值为83.5元。
2017年6月6日,你到我局做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笔录中你对你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异议,但对经营霉变食品有异议,认为属偶然眼观的轻微发霉迹象,并未霉变生虫,并称自你开始经营该店铺以来没有盈利,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再经营该违法店铺,并会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希望我们从轻处理。经我管委会执法人员核查,由于7盒夹心饼尚在有效期内,仅属肉眼观看轻微霉变,而你提出了较合理的申辩,且无其它作证材料,我管委会认为对于认定该7盒夹心饼属霉变生虫食品的证据不足,由于你经营该店铺没有盈利,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2017年6月16日,我管委会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4号) 和《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听告〔2017〕4号) ,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第一,你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以下食品:夹心饼(150g/盒)7盒、爽脆地环2瓶、爽脆贡菜1瓶(450g/瓶)、脆黄瓜2瓶(450g/瓶)及蜂蜜蒜1瓶 ( 450g/瓶);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第二,你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以下食品:爽脆地环2瓶、爽脆贡菜1瓶(450g/瓶)、脆黄瓜2瓶(450g/瓶)及蜂蜜蒜1瓶 ( 450g/瓶);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综上,你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管委会认为你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且你经营该店铺没有盈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以下食品:夹心饼(150g/盒)7盒、爽脆地环2瓶、爽脆贡菜1瓶(450g/瓶)、脆黄瓜2瓶(450g/瓶)及蜂蜜蒜1瓶 ( 450g/瓶);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被将罚款缴到平冈信用社(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