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7〕5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建罚〔2017〕5号)
当事人:陈章亚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7021972****4216
年龄:45岁
住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村十二巷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会同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经允许擅自在该地段建设一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和凹槽,建设面积分别为802平方米和1700平方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建行为。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当天立即对你发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函至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函》(阳高综执函〔2017〕35号),函请对你所建设的建筑物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办理报建手续一事进行核实。2017年3月30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关于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报告》(阳国土资高监〔2017〕48号),来文称你所建设的建筑物所占地类为一般农用地(果园)。2017年4月1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函复该局《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旁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149号),称上述混凝土建筑物和凹槽未办理报建相关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64条之规定,请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2017年4月11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来函《关于处理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63号),函中称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附有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及现场照片。2017年5月12日,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来函《关于处理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97号),函中称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附有现场照片。2017年6月15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进行检查,发现你所建设建筑物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凹槽已铺好混凝土护墙,通往建筑物的硬底化道路已铺好。2017年6月29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进行检查,发现你正在对你所建设建筑物东边进行挖坑植树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2017年3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2017年6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2017年6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8号)、《关于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报告》(阳国土资高监〔2017〕48号)、《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149号)、《关于处理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63号)、《关于处理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的函》(阳高规建函〔2017〕197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017年6月23日,我局管委会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7〕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4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17年6月26日,你向我管委会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6月29日,我管委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阳高综执听证〔2017〕3号)。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我管委会在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你委托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你委托的代理人欧建华、冯宏瀚对你违法建设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你建设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应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6月23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建罚告〔2017〕4号)、《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4号)、《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阳高综执听证〔2017〕3号)、《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针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管委会依法进行复核。我管委会认为:一、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违法建设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针对你委托代理人提出“陈章亚建设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应予以拆除”的陈述、申辩意见,我管委会认为: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及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依法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3日去函至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提供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控规情况说明的函》(阳高综执函〔2017〕91号),函请该局对我区总体控规、陈章亚在平冈镇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能否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等情况提供说明。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于2017年7月14日来函《关于提供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控规情况说明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247号),函中称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建筑物没有办理用地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该建筑物严重影响《阳江高新区总体规划》(2008-2020)土地利用开发建设;3.我管委会于2017年3月29日在检查中发现你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要求你立即停止建设。此后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多次在执法检查中(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6日)发现你持续建设违法建筑物的行为,均要求你停止建设,同时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在电话询问中也要求你停止建设,但你仍恶意扩大违法建设,依法理应予以严肃处理;4.据你委托的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指出,你1999年承包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主要用来建设猪舍,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经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而2017年3月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发现你对该猪舍进行了重大修建,占用一般农用地进行了规模化建设,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5.你现在对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物外部中间部分安装了玻璃墙体、建筑物内安置了茶室及添置了高档沙发家具等,投入了巨额资金建设,属于豪华装修,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猪舍的用途、规模。因此,经依法认定核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事实既定,我管委会决定不予采纳你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你建设的802平方米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凹槽,尚未达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不应予以拆除”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7年7月14日收到阳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关于提供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控规情况说明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247号)、阳江高新区农村事务局《关于对提供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相关资料复函》(阳高农函〔2017〕217号)、《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建筑物和凹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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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529533
联系电话: 0662-3681382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