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5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阳高综执罚告〔2017〕5号)
林约沥(字号: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
身份证号码:4417021993****4252
家庭住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石柱村委会田头村六巷15号
联系电话:1709983****
2017年3月2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高新区(食)2017第02号),来文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举报中心的受理信息[编号为:2017WS00314(粤食药监投转2017WS00314号)]、2017年3月7日收到阳江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转来的网民投诉,均反映你经营的店铺(阿里巴巴名称: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淘宝名称:渔乐村官方自营店)涉嫌网上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鱿鱼丝),且食用从淘宝购买的鱿鱼丝后出现腹泻情况。经初步查实,发现你两家网店均未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7日到你住所地进行检查,均无人在家,且你一直拒接电话,无法与你取得联系。2017年3月30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再次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你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大门仍紧锁且无人在家,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在该大门右侧墙上张贴了一份《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通告》,要求你于2017年4月1日前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你并未按要求到该局接受调查。2017年4月7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再次联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到你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当时你姐姐林小翠在现场,经检查发现你房屋内并未有你网上店铺销售的任何食品。
由于你一直未按我管委会的要求接受调查,2017年4月10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将《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通告》公告于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网站上,要求你2017年4月17日前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2017年4月25日,你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从《询问笔录》中可知,你经营的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没有实体店铺,阿里巴巴中的阳江高新区渔乐村食品经销店及淘宝中的渔乐村官方自营店是由你提供相关证照开办的,主要经营范围是鱿鱼丝、豆豉、鱼干等,并由名为“永利工作室”的运营团队负责日常经营,而你对该两家网店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且现已无法联系该团队。同时你承认该两家网店你均未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有《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关于要求林约沥配合调查》的网上公告、《询问笔录》、电话语音询问及文字整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联 系 人:刘艳 联系电话:0662—3681319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