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4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建听告〔2017〕4号)
当事人:陈章亚 性别:男
住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委会
2017年3月29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区国土分局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涉嫌未经允许,擅自在该地段建设一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和凹槽,建设面积分别为802平方米和1700平方米。同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函至区规建局《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函》(阳高综执函〔2017〕35号),函请对你所建设的建筑物是否办理报建手续一事进行核实。4月5日,区规建局函复该局《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旁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149号),称上述混凝土建筑物和凹槽未办理报建相关手续,请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4月6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区国土分局《关于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报告》(阳国土资高监〔2017〕48号),来文称你所建设的建筑物所占地类为一般农用地(果园)。2017年6月15日,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进行检查,发现你所建设建筑物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凹槽已铺好混凝土护墙,通往建筑物的硬底化道路已铺好。
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并对你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发放《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8号)。2017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语音询问,询问中你承认你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建筑物和凹槽。5月11日,你委托兄长陈章沃到我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陈章沃承认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和凹槽没有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
经调查核实你有下列违法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8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1700平方米的凹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案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3月29日、2017年6月15日)、执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阳高综执停〔2017〕9号)、《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询〔2017〕8号)、《关于陈章亚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房屋的情况报告》(阳国土资高监〔2017〕48号)和《关于对廉村村委会陈章亚在银田水库建设建筑物进行认定的复函》(阳高规建函〔2017〕14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你在平冈镇廉村村委会银田水库地段建设的建筑物和凹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联系人:关志敢 联系电话:0662—3681382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