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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环罚〔2017〕2号)

来源:阳江高新区广播电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6-26 15:44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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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阳江盈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寨山石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0795889187

地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

负责人:敖盈

    阳江盈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寨山石场(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管委会依法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关于阳江盈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寨山石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函》(阳环高函〔2017〕96号),函中称你公司新建年产4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开采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5月31日通过现场调查、调查询问和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你公司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年产4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建设项目于2014年4月3日经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取得《关于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阳环函〔2014〕40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你公司已于2015年至2017年3月在矿区断断续续开采矿石和表土。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

    述事实,有我管委会《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5月31日)、我管委会《询问笔录》(2017年5月3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5月22日和2017年5月3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关于阳江盈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寨山石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函》(阳环高函〔2017〕96号)、阳江市环境技术中心《关于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的函》(阳环技〔2013〕91号)、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阳环函〔2014〕40号)、执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管委会于2017年6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且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7〕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管委会2017年6月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环罚告〔2017〕2号)及《送达回证》和2017年6月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环听告〔2017〕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公司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年产4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建设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我管委会将依法对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大旱山矿区年产4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区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通过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 账号:80020000005231194户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江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_阳江高新区孵化中心           

邮编: 529533

联系人:  叶春秀   

联系电话: 0662-3681315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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