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9〕1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食)罚〔2019〕1号)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圩仔粮食加工厂(经营者:林某某):
注册号:441702600524353
经营场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石庙村委会圩仔林屋村一巷3号
经营者:林某某
身份证号:44072619****103719
一、违法事实
2019年5月15日,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到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食药)移字2019第01号],称2019年4月4日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石庙村委会圩仔林屋村一巷3号的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圩仔粮食加工厂进行监督抽查,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01041900006759-1)证实,所检1.5kg河粉样品中含有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因此判定本次抽检的河粉不合格。对此,我管委会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019年4月4日生产的河粉和含有“脱氢乙酸”成分的添加剂没有余货。执法人员发放《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食)询〔2019〕1号],要求你单位到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
2019年5月22日、5月31日,在对你单位经营者林某某(身份证号44072619****103719)的调查询问中,林某某承认2019年4月4日生产河粉共500kg,及加入含有“脱氢乙酸”成分的添加剂。生产该批次河粉的成本价为13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主要销售到阳江高新区平冈镇上的饮食店,销售总价为1700元。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2019年6月6日,我管委会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9〕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且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9〕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阳高(食药)移字2019第01号]、阳江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191400038)、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01041900006759-1)、2019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执法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5月20日《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食)询〔2019〕1号]、2019年5月22日《询问笔录》、2019年5月31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524353)复印件、《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编号:GD170300006)复印件、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4月4日的销售记录、《商品进货台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食)罚告〔2019〕1号]及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食)听告〔2019〕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而且改正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工作,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违法经营的河粉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元(¥1700)。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