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2号)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阳高综执(安)罚〔2019〕2号)
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宝香日用品经销部(经营者:冯某):
注册号:441702600060715
住 所: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兴平街
经营者:冯某
身份证号:44072619****053517
一、违法事实
2019年4月4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联合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阳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阳江市平冈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烟花爆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以下烟花爆竹制品:6捆和2个财盛炮竹(双排中礼炮)、20捆和6个财盛炮竹(中长单排礼炮)、21个财盛炮竹(长扎双单长排炮)、1捆和11个喜相逢炮竹(中单礼排炮)、33捆和15个喜相逢炮竹(单排小礼炮)。同日,我管委会依法对你单位发放《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安)查扣决〔2019〕1号],对你单位违法经营的上述烟花爆竹制品依法予以扣押,同时发放《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安)询〔2019〕1号],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4月8日到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
2019年4月9日,我管委会执法人员对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宝香日用品经销部经营者冯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冯某承认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阳江市供销社安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一批烟花爆竹,进货价为480元,已销售出部分烟花爆竹,销售价格为88元,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已全部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2019年5月8日,我管委会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且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安)听告〔2019〕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管委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事实,有2019年4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4日现场检查图片、《询问通知书》[阳高综执(安)询〔2019〕1号]、《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阳高综执(安)查扣决〔2019〕1号]、《扣押物品清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阳高综执(安)查扣决延〔2019〕1号]、阳江高新区平冈镇宝香日用品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冯某《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高综执(安)罚告〔2019〕2号]及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阳高综执(安)听告〔2019〕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3.没收以下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6捆和2个财盛炮竹(双排中礼炮)、20捆和6个财盛炮竹(中长单排礼炮)、21个财盛炮竹(长扎双单长排炮)、1捆和11个喜相逢炮竹(中单礼排炮)、33捆和15个喜相逢炮竹(单排小礼炮);4.没收违法所得88元。
三、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阳江农商银行平冈分理处(账号:80020000005360639,收款单位: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阳江高新区科技五路中德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529533
联系人: 林嘉敏 联系电话: 0662—3681363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